(示意圖,非當事救護車)
林薇薇在爆怨公社發文。
台灣的超市店員連救人都要會?!店員真的很倒楣。
桃園八德一名男子因身體不適,跟超市女店員求救,但女店員因為正在忙著幫其他店內客人結帳,所以沒有理會,後來送醫急救4天之後不治。結果男子的哥哥告女店員『過失致死』,認為她當下沒有及時幫忙她弟弟,才會害她弟弟因延誤就醫喪命。
根據警方事後調查,該名男子是在於去年(108)7/11上午8點進入一間超市,當時一名女店員正在櫃檯幫客人結帳,結果男子要求女店員幫忙聯絡醫護人員。而女店員表示,因為該名男子看起來似乎有喝酒,再加上當時收銀檯正在忙,所以並沒有理會,而男子看女店員沒有回應,也就自己離開,男子最後被其他人送至醫院救治,4天後宣告不治。而男子的哥哥認為女店員沒有在第一時間施救,導致弟弟延誤就醫致死,以此對該名女店員提告過失致死。
(示意圖,非當事人、物、地點)
「這樣也想告,店員真倒楣,哥哥要不要先告自己沒有照顧好弟弟?」莫不說有沒有義務責任,如果幫忙協助了對方還是走了,那是不是家屬又會把責人推到幫忙的人身上?「有時候看到新聞車禍好心幫忙,也是會當成肇事者…幫忙被當肇事者,不幫忙就被告,到底是幫不幫?」「因為你這一告,以後更多人不會再幫助人了!沒有那義務~」「哪一條法律有規定超商店員要執行醫療人員的急救????」不過,也有人認為「有人需要幫助,就是要馬上協助,相信你幫忙打個電話結帳的客人不會說怎樣」「就是這麼冷血,才會導致更多社會不幸事件發生。」但,隨即被其他網友回覆「甚麼態度? 人家欠你的?不幫,平常心看待;幫忙,感恩心感激!」「說幫忙打一下電話不會死的,一定沒遇過酒空來亂小然後浪費社會資源。都可以自己離開了,為什麼不能自己打119?」
桃園地檢署今天也做出不起訴處分。桃檢署檢察官指出店員在法律上無救助的義務,難以用過失致死罪責相繩,先不論女店員『沒有對男子伸出援手的行為』是否適當,但她和男子本來就互不相識,而且陳男是『因病致死』,和超市無直接關係,於法理女店員也沒有任何義務要救助陳男,也非對男子負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義務的人,就此難以認定女店員的行為涉及過失致死,偵結予以不起訴。
(新聞截圖)